除咗 IVA,「債務舒緩計劃」(Debt Relief Plan,簡稱 DRP)都係香港常見嘅債務重組方式之一。同 IVA 唔同,DRP 並唔涉及法院程序,而係透過銀行公會轄下嘅機制,由債務輔導機構協助負債人同銀行及財務公司商討整合還款方案。
DRP 的運作方式
DRP 是香港銀行公會(The Hong Kong Association of Banks)自 2001 年起推行的自願性機制,讓有還款困難但仍有一定收入的人士,透過認可的債務輔導機構(例如社會服務機構或持牌顧問)向所有無抵押債權人(如信用卡、私人貸款、稅貸等)提出重組還款建議。
與 IVA 不同,DRP 毋須向法院申請保護令,亦毋須經過債權人正式投票程序;相反,負債人及其代表機構會直接與各間銀行╱財務公司個別磋商,爭取降低利息甚至豁免部分利息,並將每月還款整合為一筆過,年期一般可長達 5 至 10 年甚至更長,視乎個別債權人接納情況而定。
DRP 與 IVA 的主要分別
- 法律程序:IVA 需經法院及《破產條例》程序,並具法律約束力;DRP 屬自願性商討機制,並無法院介入,債權人是否接納方案由個別機構自行決定。
- 適用債權人:DRP 主要適用於銀行公會成員機構旗下的無抵押債務;IVA 適用範圍較廣,可涵蓋銀行、財務公司、私人貸款甚至部分其他類型債務。
- 約束力:IVA 一經債權人投票通過(達債權金額四分之三),對全體債權人均有法律約束力;DRP 需要每間債權機構個別同意方案,若當中有機構不同意,該筆債務未必能納入方案內。
- 還款年期:DRP 年期通常較 IVA 更長,每月供款額相對較低,但總利息支出及總還款期亦可能因此而拉長。
邊啲情況比較適合 DRP?
如果負債人的欠款主要集中在銀行公會成員機構(大部分持牌銀行),而且希望盡量避免任何涉及法院程序嘅安排,DRP 可能是相對溫和的選擇。不過由於 DRP 需要每間機構個別同意,如果債權人數目多、部分機構未必願意配合,方案推行上可能需要較長時間磋商,成效亦因應每宗個案的債權人組合而有所不同。
相反,如果負債人希望盡快為所有債權提供一個具法律約束力、毋須逐間機構磋商的整合方案,IVA 可能是更直接的途徑。實際上,是否選用 DRP 或 IVA,需要視乎負債人的具體債權人組合、負債金額及個人狀況而定,建議先諮詢專業顧問了解自己適合的方案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