當債權人不斷致電、發律師信,甚至準備入稟破產呈請,負債人往往喘不過氣。喺 IVA 程序中,「臨時債務保護令」就係用嚟俾負債人一段喘息空間,讓代表人可以專心擬定還款方案。
臨時債務保護令嘅作用
根據香港《破產條例》,負債人準備提出自願安排時,可向法院申請臨時債務保護令。法令生效期間,債權人一般不得對負債人提出破產呈請,亦不得展開或繼續針對負債人嘅法律程序及執行行動,除非獲得法院許可。
簡單來說,保護令為負債人「按下暫停鍵」,令債權人唔可以各自為政、爭先追討,確保所有債權人最終都係喺同一個方案下被公平對待。
申請流程概覽
- 委任代表人:負債人需要先與持牌會計師或其他合資格人士商討,並委任佢為代表人。
- 準備申請文件:包括債權人名單、資產及負債狀況、收入與開支等資料,以及代表人就方案可行性嘅意見。
- 向法院提交申請:法院審視文件後,如認為合適便會頒布臨時債務保護令。
- 保護期內擬定及提交方案:代表人須喺保護期內向法院提交報告,並召集債權人會議。
保護期有幾長?
臨時債務保護令嘅有效期為限定時間,通常為數個星期,必要時可以向法院申請延長,讓方案有足夠時間完成審議及表決。實際期限需視個案進度及法院批准而定。
保護期內需要注意嘅事項
- 保持與代表人緊密溝通,按要求及時提供文件及資料。
- 唔好私下向個別債權人還款或作出承諾,以免影響公平對待所有債權人嘅原則。
- 持續遵守法院指示,如收入或資產出現重大變動,應盡快通知代表人。
臨時債務保護令並唔等於債務獲得豁免,只係為方案爭取時間。最終能否解決債務問題,仍然取決於債權人是否通過還款方案,以及負債人日後能否履行承諾。
本文內容僅供一般參考,並不構成法律或財務意見。個別情況請諮詢持牌顧問作專業評估。

